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能看见买卖液化气的门店、流动车辆或居民楼中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而经营者往往会认为这是正常的交易,没什么问题,也正是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的人就在这上面栽了个大跟头。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下面三个真实案例。
(一)副食店充当正规燃气经营点
2018年2月7日,蓬江区城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环市篁庄仓边里一糖烟酒副食店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我局联合区消防大队、新城派出所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店非法存放9个15公斤和3个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询问附近居民了解到,该副食店兼营着液化气罐的更换。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将液化气罐搬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从严惩治当事人,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公安机关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负责人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居民楼非法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
2018年6月21日,蓬江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杜阮镇松岭村一居民楼存放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接到举报后,城管局马上联合区公安治安大队、杜阮派出所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居民楼非法存放7个50公斤、23个15公斤、5个5公斤和5个2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暂扣,并将当事人黄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黄某作刑事拘留处理。

(三)小货车变身燃气流动经营点
2018年8月21日,蓬江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在蓬江区迎宾路16号有一辆小货车经常用于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违法销售。接到举报后,城管局马上联合区消防大队、环市派出所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小货车内非法存放4个50公斤、29个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暂扣,并将当事人杨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危险物质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这三个案件给我们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和非法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