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市容市貌可不能被这种违法行为打折扣
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建设类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的私自改变小区楼房的外立面,有的在公共空地上进行违法乱搭乱建,有的在房前屋后私自占地扩建等等。不管是哪种方式的违建,都对城市的市容市貌打了折扣。现在正当是我市创文攻坚战的重要时期,这种违建情况更加需要加强管理。





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局的有关要求,及《江门市蓬江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规定》(蓬江府办【2013】199号)和《关于建立蓬江区“两违”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意见》(蓬江府办【2016】19号)的相关文件精神,蓬江区环市城管执法中队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为原则,全力开展违法建设整治行动。

2017年8月,接到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蓬江分局关于江门大道与江桥路交汇处东北侧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函后,环市城管中队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队员到现场拍照取证,经过了解后得知,该处构筑物是一间餐厅,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钢砖混合结构。

一个“庞然大物”就这样在空地上拔地而起,作为城市管理者的我们是时候出击了。环市城管中队按照拆违程序,依法向该餐厅业主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蓬城管责【2017】30081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但当事人在责令整改限期结束时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环市城管中队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蓬城管告【2017】3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城管罚【2017】30081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由于当事人仍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处罚决定,环市城管中队依法向当事人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蓬城管强决〔2018〕30002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蓬城管拆告〔2018〕30002号),最后决定对该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当事人就拆除违法建筑物问题,请求区城管局暂缓执法日期以做餐厅后续的安顿工作,并承诺于2018年3月15日前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我局同意当事人的请求。


今年3月份,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环市城管中队派员对该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目前已基本拆除完毕。

现场已基本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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