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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269至省道S272连接线(华丰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门市蓬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省道S269至省道S272连接线(华丰路)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本工程位于棠下镇,西起江沙路,东至滨江大道。工程总占地面积40.2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30.2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0.01公顷。土石方挖方总量22.73万立方米,填方总量99.97万立方米,借方总量98.80万立方米,余方总量21.56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50240.4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7221.03万元,已于2023年8月开工,计划于2028年8月完工,总工期61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2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要求各分区落实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临时堆土场地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15万元。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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