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告知书(李连凯)
蓬江社保告〔2024〕3 号
李连凯(证件号码:1201011948******36):
经查,你在我区领取职工养老待遇期间同时在天津市南开区领取职工养老待遇,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在我区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51141.84元。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导致少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你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51141.84元属多发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退还我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多发社会保险待遇。
现将我局账号提供给你,请你按上述规定将重复领取的职工养老待遇待遇51141.84元汇入市社保局账号:
账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滨江支行
账号:2012002119026420261
附言:蓬江李连凯退养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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