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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区内各文化旅游企业、单位: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20〕17号),为落实蓬江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措施,切实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8日

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20〕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本指南包括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申报主体资格

申报主体需同时符合下列(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格: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主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主体完整运行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申报主体存在被处罚处分或失信行为的;

2.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暂行办法》扶持的;

3.申报主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与项目申报相关的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每项申报内容对应报送一套申报材料,各项申报内容的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扶持中的用地支持[对应《暂行办法》第二、2、(1)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申报主体自行出具的用地支持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用地需求、规划等初步意向(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二)申报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扶持中的固投支持[对应《暂行办法》第二、2、(2)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如: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三)申报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扶持中的在建支持[对应《暂行办法》第二、2、(3)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企业贴息申请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在建项目相关的银行贷款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四)申报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扶持中的财政支持[对应《暂行办法》第二、2、(4)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如: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蓬江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凭证(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五)申报发展民宿产业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三、(一)3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江门市民宿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入驻我区认可的知名第三方平台的签约文件及操作网页截图(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在该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额凭证、线上交易流水(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六)申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三、(二)4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如: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项目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七)申报文化企业发展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三、(二)5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如: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申报主体原创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类奖项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1.非遗活化文创企业的非遗活化项目营销的银行流水(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2.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文化产业平台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八)申报文化旅游融合项目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三、(二)6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如: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项目立项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1.项目土地使用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九)申报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三、(三)8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由各级文化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备案批复、决定等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经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申报文化旅游营销推广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四、9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文化旅游营销推广活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文化旅游营销推广活动合同、发票、活动报道、现场图片等佐证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一)申报新登记注册旅行社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四、10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蓬江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凭证(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二)申报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五、11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出具的蓬江区旅游集散中心评定文件。

(十三)申报建设旅游厕所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五、12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出具的蓬江区旅游厕所评定文件。

(十四)申报人才培养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六、13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人才扶持项目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扶持个人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申报主体为扶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扶持个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十五)申报人才保障扶持的[对应《暂行办法》第六、14点],需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人才扶持项目申报表》(收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扶持个人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9.申报主体为扶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扶持个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1.扶持个人的高级职称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2.申报主体出具向扶持个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3.扶持个人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4.扶持个人为所租赁房屋缴交水电费的银行流水记录(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1次。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扶持项目。

(二)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每年 6 月 1 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其中,个人项目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申报),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待补充完全后予以受理。

(三)按照以下分类进行审核:

1.属于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逐级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

2.属于项目用地申报的,按照蓬江区有关土地政策逐级呈批。

3.不属于本项第1点、第2点范畴的,由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蓬江区有关制度兑现扶持措施。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异议项目组织重审,重审确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重审确定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可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四、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

(一)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编制年度预算,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报请纳入蓬江区区级年度预算管理,用于落实《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并在通过江门市蓬江区政府网站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指南由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生效截止期限与《暂行办法》一致。

附件:1.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

2.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企业贴息申请表

4.江门市蓬江区文化旅游人才扶持项目申报表

5.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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