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业务受理部门变更的通告
各办事企业:
根据新修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的规定,并结合省、市、区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理顺经办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蓬江区民政局不再受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业务,正式移交给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受理资料等仍按原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蓬江区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业务须知
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
2022年8月16日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蓬江区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业务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本事项适用于具备建筑物、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地名命名、更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3.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4.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5.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6.住宅区、楼宇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7.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8.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9.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0.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使用不规范、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汉字命名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
12.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二、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 第三条、第五条 |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一)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满足下列其中之一条件的,予以审批: 1.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 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3)产权人对命名意见不一致的; 4)相关资料存在伪造的。 |
三、申请材料
(一) 材料形式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本人签名。
(二)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原件 | 复印件 |
1 |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请书 |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申请命名的名称。 | 1 |
| 纸质 |
2 | 《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 | 审批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确保填写的资料准确、无误、完整、合法。 | 2 |
| 纸质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证明书(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等 |
| 1 | 纸质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 | 纸质 |
5 | 《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 | 纸质 |
6 | 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总平面图 |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原图大小的1张、A3大小的10张 | 纸质 |
7 | 原命名的批复文件 | 原命名、更名批复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 | 纸质 |
四、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即时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收申请材料之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或两个月 | 法定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若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与法定办理时限一致 |
五、办事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10号火炬园二号楼4楼423室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和信访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联系方式:0750-3167326。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