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平台 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公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25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510公顷(其中农用地2.3510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51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423.180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26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259公顷(其中农用地3.9259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25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706.662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27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0110公顷(其中农用地12.0110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011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2161.980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28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165公顷(其中农用地0.6165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1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110.970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29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143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56.574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30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6614公顷(其中农用地4.661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66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839.052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31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5025公顷(其中农用地5.5025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502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990.450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32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388公顷(其中农用地3.038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117日至20211216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3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546.984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1216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陈伟君联系电话:35823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7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pdf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相关附件:

蓬江政府网

Copyright 2016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江门市蓬江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络报障:TEL(0750)8222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备案编号:粤ICP备140295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网站标识码:4407030001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