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5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510公顷(其中,农用地2.351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9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259公顷(其中,农用地3.925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01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0110公顷(其中,农用地12.011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61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165公顷(其中,农用地0.616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1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人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14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66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6614公顷(其中,农用地4.66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50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委会中心洲、冲腰、海尾、横基、十亩、下围、牛路口、交剪墩、死佬氹、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5025公顷(其中,农用地5.502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29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3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新联围天河围涝区整治工程-滨江片调蓄湖工程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村麦滘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388公顷(其中,农用地3.03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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