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64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荷塘镇南村村、唐溪村、为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市联股份合作经济社0.0079公顷(折合0.118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7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7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0873公顷(折合1.309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785公顷,建设用地0.008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8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三)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0480公顷(折合0.720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建设用地0.031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31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四)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0076公顷(折合0.114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2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五)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156公顷(折合0.234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012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2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六)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为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390公顷(折合6.58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566顷,未利用地0.1513公顷,建设用地0.231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231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七)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公告期限: 2021年11月23 日至2021年12月22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其他农用地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22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市联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为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