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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369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潮连街富冈村、卢边村、坦边村、豸冈村、塘边村、塘边第一村、塘边第二村、塘边第三村、塘边第四村、芝山村、芝山大井村、芝山恩太村、芝山逊边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122日至20211231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富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2.3807公顷(折合185.7105亩),其中:耕地1.7440公顷,林地0.0558公顷,其他农用地9.7345公顷,建设用地0.366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366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4795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卢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5.3620公顷(折合80.4300亩),其中:耕地0.7331公顷,林地0.0507公顷,其他农用地4.3878公顷,建设用地0.183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83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74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坦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981公顷(折合1.47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976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03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豸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022公顷(折合6.0330亩),其中:建设用地0.107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07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2952公顷;

  (五)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645公顷(折合11.46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71公顷,建设用地0.596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596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1207公顷;

  (六)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0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七)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0241公顷(折合0.36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4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24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八)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0835公顷(折合1.2525亩),其中:建设用地0.083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83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九)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0211公顷(折合0.31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19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9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102公顷(折合13.6530亩),其中:林地0.0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0公顷,建设用地0.566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566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2737公顷;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大井股份合作经济社0.2782公顷(折合4.173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343公顷,建设用地0.043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3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二)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恩太股份合作经济社0.0686公顷(折合1.0290亩),其中:建设用地0.049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9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189公顷;

  (十三)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逊边股份合作经济社1.8261公顷(折合27.3915亩),其中:林地0.0105公顷,其他农用地1.7163顷,建设用地0.099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99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四)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1169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107.25万元/公顷,林地107.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07.25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07.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7.25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执行。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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