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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69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潮连街富冈村、卢边村、坦边村、豸冈村、塘边村、塘边第一村、塘边第二村、塘边第三村、塘边第四村、芝山村、芝山大井村、芝山恩太村、芝山逊边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富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2.3807公顷(折合185.7105亩),其中:耕地1.7440公顷,林地0.0558公顷,其他农用地9.7345公顷,建设用地0.366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366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4795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卢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5.3620公顷(折合80.4300亩),其中:耕地0.7331公顷,林地0.0507公顷,其他农用地4.3878公顷,建设用地0.183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83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74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坦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981公顷(折合1.47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976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03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豸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022公顷(折合6.0330亩),其中:建设用地0.107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07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2952公顷;

  (五)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645公顷(折合11.46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71公顷,建设用地0.596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596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1207公顷;

  (六)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0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七)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0241公顷(折合0.36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4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24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八)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0835公顷(折合1.2525亩),其中:建设用地0.083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83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九)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0211公顷(折合0.31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19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9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102公顷(折合13.6530亩),其中:林地0.0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0公顷,建设用地0.566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566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2737公顷;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大井股份合作经济社0.2782公顷(折合4.173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343公顷,建设用地0.043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3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二)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恩太股份合作经济社0.0686公顷(折合1.0290亩),其中:建设用地0.049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9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189公顷;

  (十三)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逊边股份合作经济社1.8261公顷(折合27.3915亩),其中:林地0.0105公顷,其他农用地1.7163顷,建设用地0.099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99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四)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 2021122 日至20211231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107.25万元/公顷,林地107.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07.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7.25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07.25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1231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富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卢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坦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豸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塘边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大井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恩太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芝山逊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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