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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67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888公顷(折合7.3320亩),其中:农用地0.4862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2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 20211129日至202112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05/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05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1214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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