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68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12.8597公顷(折合192.8955亩),其中:农用地12.8291公顷、建设用地0.030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30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2676公顷(折合34.0140亩),其中:农用地2.2655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2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4.9469公顷(折合74.2035亩),其中:农用地4.9469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0.6722公顷(折合10.0830亩),其中:农用地0.6722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0.3163公顷(折合4.7445亩),其中:农用地0.3163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2.0723公顷(折合31.0845亩),其中:农用地2.0723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3146公顷(折合4.7190亩),其中:农用地0.3146公顷;
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14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专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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