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2〕20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仁厚村、石头村、中心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6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0.8320公顷(折合12.4800亩),其中:农用地0.8320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7627公顷(折合26.4405亩),其中:农用地1.5145公顷,建设用地0.248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248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01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1.3336公顷(折合20.0040亩),其中:农用地1.1676公顷,建设用地0.166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66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四)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经济合作社0.8608公顷(折合12.9120亩),其中:农用地0.8606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五)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仁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787公顷(折合11.6805亩),其中:农用地0.5636公顷,建设用地0.215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215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六)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1.9187公顷(折合178.7805亩),其中:农用地11.6839公顷,建设用地0.143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43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913公顷;
(七)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146公顷(折合3.2190亩),其中:农用地0.1407公顷,建设用地0.073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73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八)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0691公顷(折合1.0365亩),其中:农用地0.0652公顷,建设用地0.003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3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九)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乔美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434公顷(折合5.1510亩),其中:农用地0.3424公顷,建设用地0.001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1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乔美股份合作经济社0.0690公顷(折合1.0350亩),其中:农用地0.0690公顷;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上湾股份合作经济社0.0617公顷(折合0.9255亩),其中: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0.041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1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4836公顷(折合7.2540亩),其中:农用地0.4836公顷;
(十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3786公顷(折合5.6790亩),其中:农用地0.3786公顷;
(十四)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761公顷(折合5.6415亩),其中:农用地0.3755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19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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