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497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1.5497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49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000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279.945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7日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525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6.525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525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74.0404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1135.75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7日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8873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3.8873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887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000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702.22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7日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674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867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6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000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156.691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7日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1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42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5421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4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000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的标准),合共97.927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35734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35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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