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江征预公告字〔2023〕9号
江征预公告字〔2023〕9号
因城镇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沙富村、石头村、中心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69.7613公顷(折合1046.4195亩),其中:农用地69.6067公顷、建设用地0.154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54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3.6803公顷(折合205.2045亩),其中:农用地13.6803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6.7426(折合101.139亩),其中:农用地6.7038公顷、建设用地0.038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38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1032公顷(折合16.548亩),其中:农用地1.1032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7567公顷(折合11.3505亩),其中:农用地0.6371公顷、建设用地0.119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19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2967公顷(折合4.4505亩),其中:农用地0.2843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2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乔美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7178公顷(折合10.767亩),其中:农用地0.7178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1723(折合32.5845亩),其中:农用地2.1147公顷、建设用地0.057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57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上湾股份经济合作社2.4544(折合36.816亩),其中:农用地2.4544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6.0759(折合241.1385亩),其中:农用地16.0301公顷、建设用地0.045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5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5.9996(折合239.994亩),其中:农用地15.9869公顷、建设用地0.012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2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经济合作社3.4849(折合52.2735亩),其中:农用地3.4849公顷;
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公告期限:2023年2月10日至 2023年3月1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3月11日前到上述有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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