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江自然公告字〔2023〕9号
因城镇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沙富村、石头村、中心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69.7613公顷(折合1046.4195亩),其中:农用地69.6067公顷、建设用地0.154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54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3.6803公顷(折合205.2045亩),其中:农用地13.6803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6.7426(折合101.139亩),其中:农用地6.7038公顷、建设用地0.038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38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1032公顷(折合16.548亩),其中:农用地1.1032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7567公顷(折合11.3505亩),其中:农用地0.6371公顷、建设用地0.119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19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2967公顷(折合4.4505亩),其中:农用地0.2843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2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乔美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7178公顷(折合10.767亩),其中:农用地0.7178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1723(折合32.5845亩),其中:农用地2.1147公顷、建设用地0.057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57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上湾股份经济合作社2.4544(折合36.816亩),其中:农用地2.4544公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6.0759(折合241.1385亩),其中:农用地16.0301公顷、建设用地0.045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5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5.9996(折合239.994亩),其中:农用地15.9869公顷、建设用地0.012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12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石二股份经济合作社3.4849(折合52.2735亩),其中:农用地3.4849公顷;
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3〕9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蓬江住建〔2018〕1号文规定执行。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征地社保费按蓬江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8.045万元/亩)的18%进行计提,计提总金额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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