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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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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江自然资〔2025〕17号

各镇(街)、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江门市蓬江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实施指引(试行)》已经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统筹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3日




  江门市蓬江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实施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盘活利用,促进存量资源高效且合法合规利用,根据《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江自然资〔2024〕69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如上级文件对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利用有最新要求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一、审批流程

  (一)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换临时用途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对转换临时用途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

  (三)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初步审查结果及公示情况,认为符合转换临时用途相关要求的,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区自然资源局依职能对转换临时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自资委审议;

  (四)经区自资委审议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转换临时用途的意见,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请人按批准的临时用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应的批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房屋建设、消防安全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手续),确保符合结构和消防安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必要的开业条件;

  (六)项目达到开业条件后,申请人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开业所需的批准资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转换临时用途的房屋面积(以最终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并会同区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江门市蓬江区存量低效用地及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七)用途转换土地价款按年度收取,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平台”录入年度缴费信息,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八)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巡查及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等有关工作,对不按批准的临时用途使用、超批准范围使用、到期未按规定续期或恢复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二、违约责任

  申请人如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用途转换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催交后仍不支付用途转换土地价款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解除《协议书》,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拖欠的用途转换土地价款及违约金,同时申请人需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的期限内停止按临时用途使用。

  三、本指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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