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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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粤府办〔2016〕29号),促进大数据创业创新,培育大数据新业态,现开展第二批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创业园、众创空间、大数据开放平台等,以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培育和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要求孵化园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能支撑并推进大数据创业创新项目建设,在培育大数据创新型企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超算中心、电信运营商开放数据资源、计算能力或平台能力,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园区的管理单位或承担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且场地作为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园区主要面向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并已集聚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创业创新企业不少于20家,或有3个以上成功孵化大数据类项目,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60%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
(四)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创新所需数据资源、运算能力、平台能力等孵化条件。有孵化、培育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团队力量,能对入驻创业者实行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落实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五)园区应有具体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创业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能整合天使、风险基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业团队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成长指导。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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