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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询《蓬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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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区科技局牵头草拟了《蓬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办法》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区科技局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征询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我局将对群众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完善。

  区科技局联系人:李洁娜

  地址:江门市建设二路18号

  电话:8222261,传真:8222660

  邮箱:pjqkjj@163.com

  附件:蓬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2日

 

蓬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小微双创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蓬江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发展资金,在区科技局年度预算中安排,采用事后补助的形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以及开展高企培育、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凡在江门市蓬江区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蓬江区的企事业单位,并承诺在蓬江区持续经营3年或以上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扶持。

  第二章 扶持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对申报国家高企认定获得省科技厅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的企业(符合高企入库条件,须申报入库)给予5万元申报费用补贴。

  第五条 对通过初次认定的国家高企奖励25万元,对通过复审(含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本条与第五条奖励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申报材料制作咨询,帮助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促进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复审、重新认定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补贴1万元,每家科技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申请扶持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在蓬江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填写递交蓬

  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证件);

  (三)        高企受理证明、认定证书、服务协议等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条 以上扶持申请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由区科技局根据当年实际安排而定。

  第十一条 区本级与镇街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担第四、五、六条奖励补贴额度。第七、八条补贴额度在区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列支。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指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和高企培育、申报认定工作,负责培育发展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高企培育发展资金纳入蓬江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须对高企培育发展资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经费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扶持。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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