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询《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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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对《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蓬江府〔2006〕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办法》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区住建局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征询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我局将对群众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完善。
区住建局联系人:李艳梅
地址:江门市水南会龙里155号5楼
电话:3167326,传真:3167312
邮箱:pjzjj_bgs@163.com
附件: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4日
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蓬江府〔2006〕1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各镇、街成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日常工作,负责设置相应的公告设施,监督本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承(发)包程序进行操作,负责相关项目投诉的处理,并对经过承(发)包程序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按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 除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及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他应纳入公开的重要公共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装、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投资预算金额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发包。
投资预算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承(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承(发)包。
第五条 潜在承包人应不少于三家,如有效投标单位未达到三家,则需要重新组织工程发包。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承包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实行地区或行业歧视。
第六条 对本承(发)包管理范围内,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或受工程条件严重限制的工程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但发包资料要报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资料要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承(发)包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完善手续;
(二)规划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其他政策或法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
(二)将书面申请、发包文件送所属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备案审查;
(三)公布发包公告或发出邀请书;
(四)接受潜在承包人报名;
(五)举行发包预备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必要时组织答疑会和现场勘察;
(六)组织收取承包文件,并召开承(发)包会议,统一开启承包文件,确定承包单位;
(七)签定承包合同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料要及时归档,以备检查;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的资料要及时交相应的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发包公告应向社会予以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发包公告或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工期、报名时间和地点、发包文件时间和联系办法、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发包文件收取的费用等。
第十条 发包文件不得有对潜在承包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倾向的内容。发包文件中必须明确下列实质性内容:
(一)发包人名称、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工程概况;
(三)工程发包范围;
(四)对承包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含增减工程);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
(十)发包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及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十一)承包人资格条件、承包文件要求;
(十二)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四)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五)完整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十六)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留给承包人编制承包文件的合理时间,自发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十天。发包人发出发包文件后,对实质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承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当在提交承包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潜在承包人;不足3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最高限价应在项目发包前送区财政局审批;送审的施工图纸必须是经审图中心审核合格的图纸。发包公告应在区财政局批复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发包文件要求,将加盖承包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承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后送达发包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文件规定需交纳保证金的,承包人应按发包文件的约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最高限价的2%。发包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承包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承包文件或违反规定被中途取消该工程项目承包资格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承包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在预定的地点和时间依法进行开标。当众拆封承包文件、宣读有效承包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若所有承包文件价格均高于最高限价,则该次发包无效,应择日重新发包,发包的时间、地点、操作方式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安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发包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没有响应发包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保证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十九条 原则上采取最低价中标法,如发包单位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应报所属承(发)包领导小组备案(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归档)。评标定标完成,即场宣布评标结果,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公告设施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在确定承包中标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一套完整的承(发)包资料送交区直、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归档)。
第五章 中标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的拟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要时须经专业部门的鉴证。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必须自承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价、发包文件和承包文件的内容,与承包中标人签订发包合同,并送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归档)。
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百分之五。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承包中标人签订合同,但发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确认(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经区相关专业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发包人可以不与承包中标人签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承包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承包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承包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发包的承包中标人与发包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备案资料
(一)发包文件资料、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各一份;
(二)最高限价的造价文件一份;
(三)承包单位的承包文件一份;
(四)评定标相关资料和承包中标通知书各一份;
(五)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
第二十三条 凡附加工程或增减工程及设计变更,必须交各镇、街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审批确认),结算价按发包文件及合同约定确定。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原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须报区政府审批;增加工程符合承(发)包管理范围的,须重新进行发包。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结算造价应报送区财政局审核。镇、街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设计图纸、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结算文件各一份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承包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内的价格和完税后的发票,支付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要做好核算工作,保证资金的支付及时、准确。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承(发)包除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和村务公开要求执行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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