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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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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推进我区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现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托对象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执法范围

上述对象辖区范围内

四、委托执法事项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下列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上述对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详见附件: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委托事项处罚额度为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给予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另外,受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行使处罚权限时,由受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幅度执行。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0月01日起至2025年09月30日止。

另外,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09月20日签订的《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告》和《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在2024年10月01日废止。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潮连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单位

受委托

单位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单位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相关附件:

潮连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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