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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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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志俭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路8号

联系电话:0750-3569833

受委托组织: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惠雄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青年路38号

联系电话:0750-3725780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消防执法工作,依法确立消防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机关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组织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组织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组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执法程序

1.受委托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受委托组织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处罚款应当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告知前应提交委托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均由委托机关签发。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机关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机关,并由委托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0月01日至2025年0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单位

受委托

单位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单位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潮连街道办事处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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