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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蓬江区委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4-10 打印】 【 关闭

2016年蓬江区委政法委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委政法委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区直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处理全区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和提出建议。

(2)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依法组织执法督查,督促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3)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区委及组织部门考察、选拔、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出政法部门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4)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6)组织、协调、督导全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维稳办、市综治办、市防范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蓬江区委政法委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区本级预算。

(二)蓬江区委政法委编制人数12人,实有11人,退休5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区委政法委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区委政法委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058.75万元,比上年增加458.97万元,增长76.52%,主要原因是增加政法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投入、打击非法传销专项工建设作等。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万元,比上年减少3.35万元,下降4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上年减少3.3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开支。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9万元,比上年减少16万元,下降30.76 %,主要原因是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其中:办公费18.62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0万元,差旅费1万元,会议费:2万,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2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4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4.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4.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公车3台,均为一般公共用车,本年度没有公务用车报废,没有申报购置公务用车计划;其中通用设备117.53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一)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下级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是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接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江门市蓬江区委政法委2016年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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