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将要实施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建设。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制订《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就该方案征求项目规划红线内和规划红线波及范围(不含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
被征收人(非市管公房户)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白沙街道办事处或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请邮寄给相关部门或交到社区居委会。
联系方式一:
地址:白沙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居委会(华侨新村2号之四101);
联系人:王静文;
联系电话:2048480。
联系方式二:
地址:白沙街道办事处(环市一路68号);
联系人:周臻安;
联系电话:3238876。
联系方式三: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水南
路会龙里155号5楼);
联系人:刘新华;
联系电话:3167333。
市管公房户需了解安置政策或提出意见的,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联系方式:
地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管理中心(江海一
路83号住建大厦);
联系人:候扬;
联系电话:3831925。
附件:1.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2.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表
3.征收范围图
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 9月 28日
附件1:
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蓬江区及白沙街道办事处实际,制订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和波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即胜利新村23-37号的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等非市管公房(属市管公房的安置办法另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面积的核定
以房产证、土地证为依据,没有房产证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原区重建方式解决,由业主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每平方米补偿3800元。
(2)房屋原有夹层(以房产证和图纸为准)及二层以上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3800元。
(3)业主加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的,可以申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对于产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房产,由蓬江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蓬江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实物补偿标准
住宅实物补偿按1:1等面积进行安置。房屋安置点为:胜利新村重建房。
非住宅(含商铺)按1:1等面积原区重建置换。
差价结算:即安置房屋与原有房屋由于面积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分三种情况进行:
(1)当被选定的安置房屋面积等于原有房屋的面积时,可直接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2)当被选定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有房屋的面积时,面积差由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货币补偿”的办法补偿给被征收人。
(3)当被选定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有房屋面积时,在5平方米以内(包括5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上述“货币补偿”的办法购买,超出5平方米的则由被征收人按照商品房(商铺)的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确认安置房实行“谁先签征收补偿协议,谁先选”的原则。
(三)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房屋搬迁费补助2000元/户(非住宅房屋按100平方米/户折算)。由于未能及时提供安置房且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方式的,按15元/月/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月/户)补助被征收人自行租房暂住,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起,至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使用为止,每6个月计算一次补助费用。如租房暂住时间不足6个月,按实际租住时间计算补助费用。
(四)奖励办法
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如期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均给予如下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1)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900元/平方米。
(2)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700元/平方米。
(3)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500元/平方米。
2.选择实物补偿的奖励标准
(1)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600元/平方米。
(2)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400元/平方米。
(3)对发出征收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200元/平方米。
超过4个月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 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4)奖励在征收完成后兑现。
三、其他问题
(一)对孤寡老人等特殊户,政府按照有关的政策特事特办,妥善安排。
(二)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争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者,由蓬江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蓬江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业主应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支持城市建设,若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辱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妨碍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2:
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表
被征收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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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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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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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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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意见反馈情况 |
签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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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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