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原因
1
江门市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407032012226468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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