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
你于2018年7月5日通过来电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关于蓬江区棠下桐乐路观音堂水库附近化工废桶处理点污染问题事项。于2018年7月6日转交到我局,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于2018年9月5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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