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7〕13号
当事人:张丽(江门市蓬江区苏曼啡吧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600780574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雅堤公馆2幢107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2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噪声测得的排放值为53dB(125Hz)、44dB(250 Hz)、38 dB(500 Hz),已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3中Ⅱ类功能区A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43dB(125Hz)、35dB(250 Hz)、29 dB(500 Hz)。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112002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10144067030124103500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4日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3291705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