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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2号)
发布时间: 2017-09-0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7〕32号

 

当事人:林**(蓬江区众乐酒吧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W3APD25

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海逸城邦花园1号10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17年4月15日你(单位)噪声超标排放,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和2017年5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责改字[2017]19号)和《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7]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7年5月13日夜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噪声排放值为59dB(A),已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Ⅱ类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dB(A),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责改字[2017]19号)及其送达回执、《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7]25号)及其送达回执、《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0513001-1号】、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共11日)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小写: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3291705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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