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12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江门市蓬江区大眼睛俱乐部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W2MAX86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03号首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4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外排音乐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外排音乐噪声排放值为54dB(A),已经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功能区夜间的排放值50dB (A)。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914004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小写:1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