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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号(江门萨尔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15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萨尔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DP2N3Q

法定代表人:陈国先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工业区2C2-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915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91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我局于201710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71026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于201710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定于111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116日你单位提出撤销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7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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