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18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鑫红喷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24804574Y
法定代表人:吴雍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屋村2幢首层5-7 B-C-1.3M 6-7+1.00M A-B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