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19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乔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5995308U
法定代表人:何万桥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南村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生产涂料产生的废气无组织外排,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11月3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