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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号(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20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95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的江门市海逸峰璟花园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10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9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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