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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1号(陈**-江门市蓬江区百福酒楼的经营者)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21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江门市蓬江区百福酒楼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600800446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81号首层(部分)、第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8月2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蓬环责改字〔2017〕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

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百福酒楼进行复查,发现(单位)没有停止经营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停止经营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蓬环责改字〔2017〕1号】及送达回执、2017年8月2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关闭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2、罚款叁万元(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9日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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