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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6号(张**-蓬江区世峰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26号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蓬江区世峰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WWMTTX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安村梛毛咀工业区48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9日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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