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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7号(江门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2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4535677W

法定代表人:英郁斌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1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9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15t/h燃煤蒸汽锅炉和300万大卡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均在运行,而配套的“SNCR脱硝+布袋除尘+麻石塔+脱硫塔”废气治理设施中的脱硝装置没开启运行,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脱硝处理而进行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91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1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9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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