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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号(江门市蓬江区江泰灯饰玻璃厂)
发布时间: 2017-12-28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蓬环决定字〔201730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江泰灯饰玻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70270014M

投资人:夏忠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东堤三路1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130mg/m3,已经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表2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700mg/m3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831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831001〕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10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9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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