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上浮幅度不超过20%(见附表),下浮幅度不限,定期公布。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在浮动幅度内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酬金(利润)等情况,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并抄送蓬江区物价局备案。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该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未经备案的标准,不得对外公示。
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组合制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酬金制方式的,可按合同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本通知公布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收费标准确需突破指导价标准的,应经物价部门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并报蓬江区物价局备案。未经核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每户业主收取不超过1500元的装修保证金,具体保证金标准由双方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全额退还业主。如对公共部位、设施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装修产生垃圾余泥或装修所需物料由业主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搬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3元/证的工本费。
除前款规定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相关的其它费用。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八、根据江门市政府文件(江府[2005]10号)的通知精神,在蓬江区管辖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包括市直单位)收费的具体价格或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蓬江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小区(大厦)分级参考标准
江门市蓬江区物价局 江门市蓬江区房产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蓬江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m2·月


注:小区绿地覆盖率按建设规划部门设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