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价[2010]5号
关于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价[2010]8号)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贯彻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应依据本通知第四项规定。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一,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此范围内依法确定。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轻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执行,路边停车自动收费(咪表停车收费)由江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所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五、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利用停车服务资源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和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报我局核准后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车型分类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是8时至23时,夜间时段是23时至次日8时,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保管场,其经营者须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十、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时,应向停放车辆人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十一、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和纠正。
十二、以上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江门市蓬江区物价局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蓬江价[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二、三
江门市蓬江区物价局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附表一: 单位:元/辆
备注:表列收费标准均为基准价,在上浮最高为2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附表二: 单位:元/辆
备注:车辆停放保管场在实行按天计收时,不分露天或有蓬场地,均只按白天或夜间的标准进行收费。
附表三: 单位:元/天、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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