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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4 打印】 【 关闭
 各市( 区)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事务局)、 五邑大学、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现将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粤财社〔 2015 109 号)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 对执行中的部分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本《通知》 所指初创企业, 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 3 年内的( 以初次正式申领补贴之日 核定, 包括本《通知》 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的)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

二、 租金补贴每年最高 6000 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

三、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申请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 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四、 依托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实行网上申请、 网上审核, 优化操作环节, 提高办理效率。 申请人通过平台 进行补贴申请的, 能通过平台 获得或进行验证的信息, 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对各项通过网上申请补贴的资料和信息, 按职责通过平台 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相关经办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资料。 网上申请补贴的资料和信息通过平台 进行保管。

五、 相关资金补贴项目 的范围、 对象和标准从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受理、 未发放的申请以及已按原标准核发的补贴不予追溯。

六、 各市( 区)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补贴发放的办事指南, 并向社会公布。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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