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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4 打印】 【 关闭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对象的帮扶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八)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核定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江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无业状态证明材料;

(四)符合就业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以上第(三)项的无业状态证明材料包括:1.就业转失业的,应当提供原单位或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2.创业或经营终止的,应当提供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证明。无法提供无业状态证明材料的,由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就业登记历史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自行核定;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直接在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http://19.120.101.24:7001/Jmrlzy、下同)数据库中查验。

以上第(四)项符合就业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包括:1.属于残疾人员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3.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或被征地农民的成员的,提供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情形由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自行核定。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于材料完备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或者扫描上传相关纸质申请资料至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直接发送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纸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者核定结果。同时将未录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经核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可以向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注。标注方式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申请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栏内签署“XXX日,核定就业困难人员,并签署经办人和加盖公章。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相关规定及期限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享受扶持政策信息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录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灵活就业登记

我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形式一般包括: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种养、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可的灵活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如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支付报酬出具的纸质证明;个体经营或承包种养的,提供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自由职业者提供相关管理方出具的证明。     

无法出具上述第(三)项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核查意见。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申报人提交资料齐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在《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同时将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录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申报人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执一份。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可向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凭证标注。标注方式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申请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登记情况栏签署对应信息和加盖公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如遇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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