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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门市蓬江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9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蓬江人社〔201737

 

 

关于做好江门市蓬江区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和《关于做好江门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278号)的精神,为推进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绩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 ”服务的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创业动力,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管理。

2.明确定位、突出重点。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能力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3.集成资源、完善链条。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业创新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4.优化管理、提升效能。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等形式组建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滚动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15年至2018年,我区至少新增一家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全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指导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应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政策咨询、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专家帮扶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统计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三、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除具备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的主要功能外(即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还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蓬江区本级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

3.具有配套的道路、停车、供水、供电、排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环保、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4.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一次性容纳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5个。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落实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等服务。

6.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3年),超过3年期限的实体不视作在孵实体,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二)申请资料

1.《蓬江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重复再提交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基地管理制度、项目准入评估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指南;

4.申请单位的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属政府投资的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企业名册》;

6.《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员工花名册》;

7.《创业孵化基地自评报告》。

上述申请资料中,原件只用于现场验证,验证完后现场退还给申请单位。

(三)申请程序

孵化基地向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流程认定。

1.实地考察。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2.数据核查。对于企业的带动就业人数以企业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所备案在职员工数为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企业上报的员工花名册用平台进行核查。

3.公示与牌匾发放。经初审核合格的孵化基地,由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确认,授予牌匾

四、培育示范性基地

对于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已获得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2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的,按差额给予10万元补助),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的规定执行。

五、统一标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用全省统一的创业孵化基地标识。对于县(区)一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XX YY创业孵化基地”或“江门市XX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对于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加挂“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江门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升日常监管水平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及各类统计报表。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和重大变化情况,并根据工作要求协助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二)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对经我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擅自设立入孵协议以外收费项目的;

3.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4.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5.认定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8.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9.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七、其他事项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认定期满未办理续期的,依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附件:1.蓬江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企业名册

3.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员工花名册

4.创业孵化基地自评报告(参考样式)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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