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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门市蓬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及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7 打印】 【 关闭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 39 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 号)及《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江门市蓬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及运营管理,经江门市蓬江区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终审,做好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联系市级部门落实不动产登记。

  各(镇)街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受理、初审,负责联系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信息管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履行国家和省、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落实项目统一审核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通过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申请、配租、退出等相关业务。政府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将租赁房源地址、面积、房型等信息如实录入并在系统发布。

  三、指导落实优惠政策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指导列入清单的项目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 号)的规定,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四、加强申请与配租管理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江门市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范围公告确定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条件。

  (二)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复审。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由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后,做出相应处理。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撤销申请资格。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投入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配租方案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配租、租赁手续。建议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同时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包括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持续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 3 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10%-15%,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运营模式,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系统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进行核对、抽查、巡查,不定期组织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动督查。

  五、加强使用与退出管理

  (一)对认定失败或退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退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变更土地、规划、建筑物性质的,按退出时土地差价、规划手续、建筑规范等现行政策规范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二)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有相关不当行为的,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2)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3)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5)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办理续期或续期审批不通过的,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半年内退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督促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市级部门有关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如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关处理措施。

  六、加强监督与责任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支持政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或存在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按照以上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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