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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5-04 打印】 【 关闭

  每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发布蓬江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3年12月4日获得名称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4625.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11月,请求人向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江门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上展位上许诺销售的一款摩托车上的前组合灯涉嫌侵权,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

  2022年3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确认被请求人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33015462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对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对对国内国外权利人同等保护的承诺。在口审阶段,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采用在当事人展厅抽样取证的摩托车用前组合灯作为比对对象,有效解决了线上许诺销售产品难以进行外观设计六面图对比的问题,对于同类型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也警示展会参展企业须全面核查被控侵权产品及相关线上线下宣传资料,避免出现重复侵权的行为。


  案例2: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某建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权案

  案情简介:第22096740号“TTB”商标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第19类“砖粘合料; 建筑灰浆; 砂浆”等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04月21日至2028年04月20日。

  2022年4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经“TTB”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同类商品瓷砖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标有“TTB”字样的杰利高牌易贴瓷砖胶Ⅰ型160包、没收标有“TTB”字样的杰利高牌大砖瓷砖胶Ⅱ型200包、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罚款156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当事人使用的“TTB”标识与注册商标“TTB”字母完全相同、涉案产品与商标权人产品名称均为瓷砖胶、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9类所列明的“砖粘合料; 建筑灰浆; 砂浆”等用途上,以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引起混淆,因此办案单位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见。


  案例3: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某商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两台“娃娃机”摆放有“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共27个。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的进货凭证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温州某公司”购进“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共60个,于2022年2月将上述“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分别放在店内“娃娃机”中,供顾客投游戏币抓取。

  另查明,根据《关于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294号)和《关于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 348 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第A000001号和第A000020号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其使用上述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凭证。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27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查办时,正值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举办期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广受欢迎,当事人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五环标识的钥匙扣的行为,通过蹭冬奥热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机关依法打击该类违法行为,彰显了维护冬奥市场秩序的决心。


  案例4: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黎某伟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22年,被告人黎某伟在未持有日立楼宇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权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日立楼宇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持编程器烧录程序、电梯召唤板驱动系统软件程序、电梯召唤板驱动系统软件程序,并联系他人生产带有“HITACHIA”、“日立”商标标示的假冒手持编程器、外呼板和门机板在市场上销售。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日立楼宇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拥有的上述程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上述技术信息和软件程序被日立楼宇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界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被告人黎某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涉知识产权案,被告人黎某伟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允许下,非法冒用他人商标,生产带有他人商标的商标并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被告人黎某伟还非法购买含有保护信息的软件程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5: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从2019年1月开始至2021年3月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胜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陈某金处购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300元的假冒海飞丝、潘婷、沙宣、飘柔和清扬品牌的洗发水,后全部加价销售给蓬江区杜阮镇好又多超市等多个小型商超。

  2021年3月23日,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滘头镇翠园里18号被告人杨某胜经营的胜辉贸易商行内将杨某胜抓获,并同时在仓库内查获假冒海飞丝、潘婷、沙宣、飘柔和清扬品牌的各品种型号洗发水共1110瓶,货值共计人民币30540.5元。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胜提出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事案件。本案处理的重点问题是杨某胜是否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问题。

  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杨某胜有十多年从事洗发水等日用品业务员经验,且曾入职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江门经销商处担任三年销售职务,其对商品正规进货渠道、进货操作、涉案洗发水的包装、品质及价格均应有明确的判断和认知。杨某胜在陈某金处进货价格比正常进货价格低的情况下,却未要求陈某金提供入货销售凭证、经销商代理商等资料,并于2020年7月发现陈某金销售的洗发水存在问题时,与陈某金在微信中明确陈述洗发水为“假货”要求退货后,仍未要求陈某金提供产品入货销售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继续向陈某金购买涉案洗发水,且双方交易以来均没有正常的往来票据及收据,由此可以认定杨某胜主观是明知的。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洗发水属于与人体直接接触、关系到人身健康的日化用品,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危害性的认识。


  案例6: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破获“6.23”特大系列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经全面侦查,打掉了以周某、张某等人为首的多个制假犯罪团伙。该批犯罪团伙在珠三角多地建立制假售假窝点,灌装假酒并外销牟取暴利。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50余名,捣毁制售假酒窝点11个,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洋酒、白酒等一大批。

  典型意义:制假、售假等投机行为,一方面会导致知名企业品牌形象被误解,降低消费者信任度,另一方面也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阻碍行业规范发展。该案中犯罪分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假冒多个知名品牌制售假酒,不仅严重侵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社会影响恶劣。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心,充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7:高沙海关查获商标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6月,异地某贸易公司在江门海关所属高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内存卡和U盘,经海关关员现场查验及初步研判风险分析,该批货物涉及8000个内存卡和U盘分别印有“MICRO SD”及“HP”商标标识涉嫌侵权。通过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并提供海关掌握的相关材料,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高沙海关对该批货物开始立案调查,并对侵权嫌疑货物办理扣留手续。通过案件办理,海关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并对上述侵权货物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有效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阻止侵权假冒货物流入国际市场,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地方外贸高质量发展。避免或减轻权利人遭受侵权损害,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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