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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江新联围蓬江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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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蓬江区重点堤防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江新联围蓬江段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江新联围蓬江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管理范围(工程区):江新联围蓬江段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

  (二)保护范围:蓬江区为城市规划区,江新联围蓬江段堤防保护范围线和管理范围线重叠。

  二、管控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管理范围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江新联围蓬江段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图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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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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