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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邵建请求辞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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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人常[2012]2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邵建请求辞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12年1月18日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邵建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代表大会备案。

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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