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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曙光请求辞去江门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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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人常[2012]13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曙光请求辞去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2年2月21日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曙光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去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江门市蓬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江门市蓬江区人大常委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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