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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江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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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400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蓬江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十一届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4        


蓬江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

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创新城市管理机制,规范蓬江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布局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要求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的理念,结合蓬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江门市蓬江区辖区范围内便民服务疏导区(点)的布局规划、设置、规范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疏导区(点)定义】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疏导区(点)[以下简称“疏导区(点)”]是指在蓬江区辖区范围内经批准定地点、定时间、定要求经营的,引导分散的个体流动摊贩进行集中经营、规范管理的便民区域。进驻商户数量达30档及以上的为疏导区,进驻商户不足30档的为疏导点。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部门职责】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疏导区(点)设置的统筹、指导、监督(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能内也需要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镇街行政综合执法办、自然资源、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消防、应急、经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区(点)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属地镇街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属地镇街负责疏导区(点)设置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疏导区(点)选址、区(点)内经营区域划分、经营类别和经营时段;监督疏导点内商户严格按照经营类别和营业时间经营。

  (二)指导疏导区(点)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依法完成疏导区(点)申请设立,取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办理手续。

  (三)负责疏导区(点)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指导疏导区(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范商贩经营行为,督促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保持疏导区(点)及周边的整洁卫生、整齐有序、通道畅通。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职责】城管执法部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法查处疏导区(点)周边乱摆卖、乱拉挂、乱张贴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未履行责任区保洁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疏导区(点)生产经营行为。对疏导区(点)内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疏导区管理者责任】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为疏导区(点)的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疏导区(点)的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定期对疏导区(点)进行清扫,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乱扔垃圾、烟蒂、纸屑、污物等,无积存污迹、污水,无乱堆放杂物。

(二)对疏导区(点)内车辆实施管理,确保有序停放。

(三)建立便民疏导区(点)商户登记卡及食品摊贩登记卡管理制度,设置、派发商户登记卡,督促食品摊贩向属地镇(街)申领登记卡,商户持卡经营。

(四)索取并有效保存进货票据,并按经营类别设置经营台账,对进货渠道、进货方名称、联系电话等逐一登记造册。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六)经营生鲜食用农产品超20档的疏导区(点)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农药残留等快速检测项目。

(七)规范摊位租金管理、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用气设施符合规范要求,确保燃气安全,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八)建立明码标价制度,督促商户注明商品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基本信息。

(九)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十)建立人群疏散应急预案,保障疏导区(点)生产经营安全。

第九条【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类疏导区(点)的具体特性,按职能细化各项检查监管措施,建立完善巡查、检查、监督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疏导区(点)合法经营、文明有序。


第三章 疏导区(点)设置

第十条【设置原则】疏导区(点)的设置坚持“疏堵结合、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准入安置”的原则,并逐步实行流动摊档入场入室经营,最大限度还道于民。

第十一条【布点选址】疏导区(点)以镇街为区域进行布点,结合周边环境及需求对各镇街辖区疏导区(点)进行统筹布局设置,确保地域均衡。疏导区(点)的选址应要立足当前,服务民生,根据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以不影响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不影响市容环境为原则。

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园、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区域不得设置摊贩经营疏导点。

第十二条【适应功能区划】疏导区(点)应满足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协调;农贸市场及现有疏导区(点)1公里半径区域内不再新增设立疏导区(点)。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已建成未竣工使用的路段、生活设施未配套到位的新建住宅小区周边等作为疏导区(点)建设的主要区域。所在区域周边市场数量不足或功能不完善,但市民消费需求大的,可设置疏导区。

所在区域商户零散、摆卖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强的,可设置疏导点,就近解决市民“菜篮子”需求问题。

疏导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求,可设置成昼市或夜市,设置期限及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保障任务需要等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设置条件】设置疏导区(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应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阻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路灯、道路名牌和交通信号、标志,不得占用绿地及绿化设施。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利用住宅区内设置时(非小食类),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设置程序】疏导区(点)设置应按以下规定申请设置、选址和完善审核手续:

  (一)疏导区(点)开办者向所属辖区镇街提交设置申请。辖区镇街结合申请内容制定疏导区(点)的规划定点设置方案,报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二)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初步同意设置方案后,由辖区镇街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报刊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汇总意见建议,报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由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呈报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审核。

  (三)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公示期间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认为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由镇街对方案进行相应修改并通过原公示渠道公告意见采纳情况。

  (四)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审核同意设立的,由辖区镇街协助疏导区(点)设置申请者依法进行疏导区(点)场所建设。

  (五)疏导区(点)建成后由辖区镇街向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疏导区(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同意批复,疏导区(点)方可投入经营。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疏导区(点)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疏导区(点)经营场所建设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使用结构稳固、安全的简易帆布棚等可移动、可折叠式设施,不得搭建永久性及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架设应保证采光、通风良好。

(二)在合适(显眼)位置设置疏导区(点)标志牌和管理标示牌。标示内容包括档位规划图、经营时段、经营类别、信息公示等,且设置美观、整齐、显目、用字规范。

(三)统一定点划线,干湿区分离设置,摊位设置科学合理、整齐有序,统一使用规定制式经营工具,简易安全,符合整洁、卫生、高台摆卖的要求。

(四)场地内及周边通道实施硬底化,出入口、通道平整、畅通无障碍,并设有无障碍通道。

(五)场内照明、供水、排水、排污及供电等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备,满足场地全覆盖要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水排污管道应按规定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下水道要有防蝇防鼠防蚊防蟑“四防”装置,覆盖多孔径防鼠栏栅(孔径小于1厘米),做好清洁、消毒、疏通措施,场内污水应全部通过管道排放,不得随意倾倒、滴漏。

(六)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备带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桶盖应保持常闭状态。及时处置生活垃圾,避免垃圾积聚暴露,影响市容环境。

(七)配置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公厕设置管理标准的固定公厕或具备三级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移动公厕,保持公厕清洁、卫生、无异味。

(八)场内设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划定场外一定区域为吸烟区,应设置明显的指引牌。

(九)合理配置临时停车点,满足经营者、顾客停车需要。

(十)场内外应规范设置广告设施,规范发布广告,并按规定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七条【变更规定】疏导区(点)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扩大疏导区(点)内摊位数量、变更疏导区(点)经营范围。如因实际需要扩大摊位数量、变更经营范围的,由疏导区(点)经营管理者向所在辖区镇街提出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服从调剂】根据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可适时对疏导区(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的,疏导区(点)设置者、经营者和场内商户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

第十九条【主动撤场】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的,该市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疏导区(点)应在该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撤场完毕。辖区镇街应协助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做好商户劝退、场地清理等工作。逾期未撤场的,辖区镇街应向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退场,并由镇街、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 疏导区(点)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分类经营】疏导区(点)经营类别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风味小食类(不包括《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干制食用农产品类;

  (三)生鲜食用农产品类;

  (四)小百货、书报类;

  (五)花卉类;

  (六)服装类。

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项目】疏导区(点)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三)露天烧烤类食品;

  (四)活禽、活畜、宠物及国家禁止售卖的各类国家保护动物;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登记卡管理】疏导区(点)内销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销售除农副产品外的其它食品应依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向所在镇街申办食品登记卡持卡经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疏导区(点)内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食品摊档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设置统一制式不锈钢环保无油烟操作台,生熟食物分开放置,统一设置碗筷洗、消设施;具备防病媒生物、防尘等卫生设施;配备上下水设施,安装油水隔离设施,配备潲水容器,铺设防渗漏垫等,防止污水、油污污染;配备油烟、气味净化设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商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30kg,并设置28kg灭火器。

  (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干制食用农产品类档应配置可移动货架、防病媒生物、防尘等卫生设施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生鲜食用农产品类档应配备操作台,上下水设施,防病媒生物设施及必要的配套冷藏设施、消毒设施等,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小百货、书报档、服装档外观整洁、美观,经营物品分类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

  (五)花卉档应分类摆放,配置上下水设施,污水排放设施,防病媒生物滋生。

第二十四条【准入对象】疏导区(点)准入对象为提出进驻经营申请并具备经营相关条件的蓬江区常住居民,原则上应优先安置辖区内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具备条件的疏导区(点),可适当安置辖区有固定居所或长期居住的无业外来人员。如申请人数超过摊档数量的,可采取抽签或摇珠的方式确定经营资格,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措施】疏导区(点)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疏导区(点)内的各摊档商户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商户登记卡,标明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时间、责任人。食品类商户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商户登记卡及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二)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或者改变经营时间和项目。

  (三)商户应当穿着整洁,保持摊位摆卖工具统一美观,经营秩序良好、无噪音扰民,严禁醉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出现吆喝、敲打、油烟、扰民等现象。

  (四)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无破损、外表干净无污迹,并有序放置在经营范围内,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积存,严禁将污水、污泥直接排出地面,病媒生物密度不得超标。

  (五)闲置的花盆、花瓶等要倒扣放置,对有积水的花盆、托盘以及地面污泥要及时清理,妥善保洁处理水培植物以及鱼池,确保水体无病媒源。

  (六)不得经营、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七)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营禽畜肉类的商户持有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出售禁止经营的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安全,质量检验合格。

  (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并按规定妥善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水),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九)不得损坏各类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十)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无乱张挂、乱拉接现象。

  (十一)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因重大活动等原因需暂停疏导区(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合。严禁擅自转借、转租、转让临摆点摊位。

  (十二)经营者和顾客的各类车辆在场外停放有序,头尾一致,无乱停放现象。

  (十三)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礼貌迎宾,不拉客宰客,不从事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应对】疏导区(点)经营管理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事件等特殊时期,应当全力配合卫健、应急等有关部门全面做好相关防疫、防控工作措施,确保疏导区(点)人员健康、食品安全、经营有序。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等次】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疏导区(点)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辖区镇街应向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考核适用】同一个疏导区(点)连续两次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对其该疏导区(点)采取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疏导区(点)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及商户在营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疏导区(点)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及商户应自觉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行政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疏导区(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文本://m.jmsqyfw.com/gkmlpt/content/3/3125/post_3125719.html#566

音频解读://m.jmsqyfw.com/gkmlpt/content/3/3125/post_3125752.html#566

图解://m.jmsqyfw.com/gkmlpt/content/3/3125/post_3125726.html#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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